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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间盗卖木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李崇军

时间:2024-07-12 13:3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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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间盗卖木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案情]
2002年5月,陈伟鸣(原周岭林场退休职工)与江西省吉水县周岭林场达成口头协议,承包周岭林场所有的葛山片山场上林木的采伐任务,为该林场生产原条。协议约定:承包人将采伐的树木经过打枝、集材、装车后,每立方米原条可得生产加工费50元。陈伟鸣在承包期间,于2003年5月7日、9日、10日和11日四个晚上,私自将其为周岭林场生产的松木原条截成四米长规格的原木,以每汽车5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水县乌江乡一做木材生意的商人阮某7车,共计5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9000元。陈伟鸣实得赃款32000元。
[分歧]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对陈伟鸣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伟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林木采伐作业的承包人,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他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木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他背着周岭林场盗卖木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伟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承包采伐生产作业为掩护,盗卖自己承包采伐的国家所有的木材,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伟鸣利用经手、管理木材的职务之便,盗卖国家木材,其行为应定贪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被告陈伟鸣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非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但他作为采伐木材的承包人,不但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木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对采伐下来的木材有加以保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采伐下来的木材在运出山场之前丢失,他是要负责任的。被告人陈伟鸣与其所雇佣的工人不同,不仅直接从事采伐作业,而且经手、管理所采集的木材,其身份应当视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陈伟鸣利用自己管理和保管木材的职务上的便利,背着林场盗卖国家的木材,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属于监守自盗,其行为应定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陈伟鸣依照承包协议采伐林木是合法的,不存在盗伐林木的问题;其盗卖木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木材的所有权,而不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因此,其行为也不应定盗伐林木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 编 331600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的“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中的“专业技术职务”修改为“专业技术资格”。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第二款中的“中直驻冀单位和驻冀部队”修改为“驻冀部队和中直驻冀单位”。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第一款,并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六、第二十二条中的“外省”修改为“省外”。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的排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周政办[ 2009 ]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信息服务、城市公共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投资经营,简化登记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在注册登记、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条 鼓励、扶持重点服务行业加快发展。主要包括:新建、扩建大型第三方物流、货物运输配送、物资储备保鲜,机场、铁路公路站场以及传统物流企业整合、改造、提升等物流项目;新建、扩建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引进国际、国内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项目;新建、扩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等大型公益性服务业项目;新建、扩建星级宾馆、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规模化专业市场等项目;新建、扩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环保节能、工艺设计、产品研发、创意产业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业项目;新建、扩建有独特优势的其它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 对引进国内排行前30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和国内排行前20名的大型物流企业以及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建

设五星级宾馆的前三名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两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市、区政府可按土地净收益部分三分之一部分扶持企业,五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100%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经政府批准,用电、用水(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对四星级以上及连锁快捷酒店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第六条 设立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引导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内产业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省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扶持市服务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第七条 对于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加大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的支持力度。对引进的国内外排名前30名的服务业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对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为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下达的土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覆盖领域,抓紧制订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对现行服务业领域已经由国家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并公布,确保涉及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清理各类对服务业的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创业和就业成本低、增长潜力大的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要通过资金扶持、购买培训成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小额信贷贴息等多种形式,扩大服务业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促进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内的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内统一规划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经批准,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第十七条 协调并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为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服务业发展特点的内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快开发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积极创新贷款发放方式,根据服务行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频繁的特点,开办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积极开发微型贷款、公私联合贷款、创业贷款、订货合同抵押贷款等多种贷款形式,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对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服务企业的信用评级,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筹集由财政资金、民间资本、企业资金等组成的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对于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涉及税费等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